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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遭侵权获赔30万元
出处: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2674次
    本报讯  (记者肖 峰 车文秋北京报道)10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对Hennessy?穴轩尼诗?雪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共同赔偿雅斯·埃内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将外国名酒的注册商标改头换面后,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冒充著名品牌的洋酒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被法国著名酿酒商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去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跨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朱妙春介绍,雅斯·埃内西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干邑白兰地生产商,该公司酿造经销的Hennessy ?穴轩尼诗?雪干邑白兰地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80年和1996年,该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了“图形+Hennessy”和“Hennessy”两种商标。1990年,“HENNSSY”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准,该商标取得在中国的保护。
  2004年7月,雅斯·埃内西公司发现上海市某超市销售的号称法国干邑白兰地系列酒,其包装盒、酒瓶和标贴上使用的“Hanlissy”及“图形+Hanlissy”商标,与雅斯·埃内西公司的注册商标十分相似,该酒总经销为珠海橡木桶公司,罐装厂是厦门金寰亚食品公司。
  2005年3月,雅斯·埃内西公司以两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50万元。
  对雅斯·埃内西公司的指控,橡木桶公司辩称“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公告的。该公司使用的“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与原告的“Hennessy”、“图形+Hennessy”商标在造型、色彩以及图形尺寸上都没有任何相同之处,且“Hanlissy”中文名是“亨力士”,并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因此,原被告商标不相近似,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寰亚公司则表示,他们只负责产品的罐装,既没有产品的所有权,也无销售权,酒瓶及标示均由橡木桶公司提供。即使“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寰亚公司也不知情,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二中院认为,原告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Hennessy干邑白兰地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作为酒类生产商的橡木桶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橡木桶公司仍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混淆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故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作为承担罐装的金寰亚公司,明知涉案的酒瓶、标贴、包装盒上使用标志与橡木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而未向橡木桶公司提出异议,故对金寰亚公司不知情的辩称不予采信。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在报刊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并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上海市高院认为,橡木桶公司称其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已被初审公告,况且自己使用的商标与被上诉人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的上诉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认为,本案两上诉人的涉案行为虽然分工不同,却是完整的共同生产行为,且二者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金寰亚公司提出的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上海市高院也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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