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网
  | | | | | | | | | |  
 
  商标新闻
  商标维权
  关于商标 >> 商标维权
雀巢起诉多美滋商标侵权 获20万元赔偿
出处:法制周报 发布时间:2008-03-21 点击:8189次
   核心提示

  雀巢、多美滋是国内两大著名的奶粉品牌,双方因“盾形”商标权引起了纠纷,并对簿公堂。该案以雀巢公司的胜诉而落幕,但这场商标维权之争,实质上是一场吸引眼球之争。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邓益辉

  2008年3月12日,两大知名奶粉品牌雀巢、多美滋关于“盾形”商标权的纠纷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多美滋停止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20万元。

  奶粉是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营养品,这两大奶粉品牌发生商标权纠纷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关注。

  相似“金盾”引发诉讼

  雀巢与多美滋产生纠纷,始于2007年下半年。当时,雀巢相继推出了“雀巢能恩金盾”和“雀巢能恩超级金盾”两个婴幼儿奶粉产品品牌。其“盾牌”图形注册商标于2006年2月22日在中国商标局被核准注册。

  后来,雀巢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在雀巢推出“能恩金盾”之前,多美滋就推出了“金盾”系列奶粉。不同之处在于,多美滋并没有将“金盾”作为商标使用,而仅仅是将其作为“宝宝抵抗力”这一产品的图形解释,应用在了几款产品的外包装及多美滋的产品宣传广告上。

  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北京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

  2007年11月15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诉多美滋婴儿奶粉的生产商英特儿公司商标侵犯、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就“盾形”商标的使用权及多美滋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雀巢公司代理人表示,为了配合“盾牌”图形商标在中国以及广大华语地区的推广和使用,雀巢公司启用了中文文字商标“金盾”,作为“盾牌”图形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并于2006年2月2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正处于审查程序中,但已经大量使用在其生产的“能恩金盾”系列婴儿奶粉中。

  雀巢公司认为,被告英特儿公司在其产品的显要位置上,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金盾”相同的文字。而且,被告还在部分杂志上刊登了产品广告,还在其网站上宣传上述产品,并在多处使用了“金盾系列”等文字,使人误以为该产品与原告“金盾”系列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系列产品的市场推广,极大地损害了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辩方称“金盾”非雀巢特有

  针对雀巢公司的起诉,英特儿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己方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比雀巢公司的起诉书还长的答辩状,其中罗列了四大项十几个小项来说明侵权事实并不成立。

  英特儿公司认为,多美滋在中国婴儿奶粉市场的占有份额和销售额均为第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公司使用的“金盾组合标志”只是该产品表明功能、区分不同产品系列的辅助标志。而从现有证据来看,“金盾”既不是雀巢婴幼儿奶粉的特有名称,该商标也没有在中国完成注册。

  多美滋被判赔2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在2008年3月12日下午宣判。法院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雀巢为何屈身维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起商标侵权案并不复杂,也并不值得雀巢公司及英特儿公司对簿公堂。双方为何会如此重视这场官司呢?

  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国婴幼儿奶粉年消费额近50亿元,并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目前,这个庞大的市场一直为国外几大品牌所垄断。尤其是在高端婴幼儿奶粉市场,多美滋、雀巢等品牌占据的市场份额高达80-90%。

  由于发生了阜阳奶粉事件和涨价风波,奶粉行业的消费者更注重奶粉的品牌和质量,中低端奶粉市场开始萎缩,越来越多的奶粉品牌开始通过新产品向高端定位转型。这使得原本独享高端市场的多美滋、雀巢等品牌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两者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

  长沙爱儿宝宝母婴用品配送中心总经理周翌认为,这样的官司对于雀巢和英特儿而言,名义上是商标维权之战,实质上这并不是它们的主要目的。因为通过官司,两者在产品宣传上都有好处。即使多美滋败诉,但只要不牵扯到产品的品质问题,多美滋短期内不会受太大影响。

  “正因为是多美滋这样的一线品牌(涉及侵权),雀巢才有必要去争,期待以此来赢得对手,不管是一场微不足道的官司,还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如果是像摇篮、飞鹤这样的二、三线品牌,雀巢可能并不需要拉下身份去起诉他们。”一位经济界知名人士这样说。
 
版权所有: 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南京商标注册,专业律诚,十年信赖!
主办: 江苏省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              传真:025-83696368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23号          手机:13813987308 18913922381     
电话:025-83214150  83696968  83608823     E-mail:44892557@qq.com

 
安全联盟